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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14001環境管理体系 ─規範及使用指南
(1996年9月1日第一版)
作者:利嘉图文工作室 文章来源:利嘉图文工作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5-15 【字体:
 

 

環境管理体系 ─規範及使用指南

前 言

ISO(國際標準化組織)是由各國標準化團體(ISO成員團體)組成的世界性的聯合會。製定國際標準的工作通常由ISO的技術委員會完成。各成員團體若對某技術委員會確立的項目感興趣,均有權參加該委員會的工作。與ISO保持聯系的各國際組織(官方的或非官方的)也可參加有關工作。在電工技朮標準化方面,ISO與國際電工委員會(IEC)保持密切合作關系。

由技朮委員會通過的國際標準草案提交各成員團體表決,需取得至少75%參加表決的成員團體的同意,才能作為國際標準正式發布。

國際標準ISO14001是由ISO/TC207/SC1國際標準化組織環境管理技術委員會環境管理體系分委會員會製定的。

本國際標準的附錄僅供參考。


 

 

現在,一切類型的組織都越來越重視通過依據環境政策和目標來控制其活動、產品或服務對環境的影響,以實現和証實良好的環境行為。之所以如此,是由於有關的立法更趨嚴格,促進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和其他措施都在陸續出台,相關方對環境包括可持續發展的關注也在普遍增長。

許多組織已經推行了環境“評審”或“審核”,以評定自身的環境行為。但僅靠這種“評審”或“審核”本身,可能還不足以為一個組織提供保証,使之確信自己的環境行為不僅現在滿足,將來也能滿足它的法律與政策要求。要使“評審”或“審核”行之有效,須在一個結構化的管理體系予以推行,並將其納入全部管理活動的整體。

環境管理國際標準旨在向組織提供有效的環境管理體系要素,它們可與其他管理要求相結合,幫助組織實現環境目標與經濟目標。如同其他國際標準一樣,這些標准不是用來製造非關貿易壁壘,也不增加或改變一個組織的法律責任。

本標準規定了這樣一個環境管理體系的要求,它擬適用於任何類型與規模的組織,並適用於各種地理、文化和社會條件。它的運行模式如圖1所示。體系的成功實施有賴於各個層次與職能,特是最高管理者的承諾。這樣一個體系可供組織據以建立一套程序,用來設立環境政策和目標,實現對它們的一致,並向外界展示這種一致性;同時這一體系還可用來評定程序有效性。本國際標准的總目的是支持環境保護和污染預防,協調它們與社會經濟需求的關系。應當指出的是,其中許多要求是可以同時或隨時重復涉及的。

“規範”描述了對一個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進行認証/()自我聲明的要求,它和一個用來為組織實施或改進環境管理體系提供一般性幫助的非認証性指南有重要差。環境管理包容了全方位的涵,其中有些還具有戰略性與競爭性含義。一個組織可通過展示其對本國際標準的成功實施,使各相關方得以確信,一個妥善的環境管理體系業已就位。

關於環境管理支技術的指南將見於其他國際標準。

本國際標準中僅包含那些用於認証/()自我聲明目的,可以進行客觀審核的要求。需要得到對環境管理體系中諸多問題更加全面指導的組織,可參ISO14004:1996,《環境管理體系關於原則、體系和支技術的通用指南》。

應當明的是,本國際標準除了要求在政策中對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和進行持續改進作出承諾外,未提出對環境行為的對要求,因而兩個從事類似活動但具有不同環境行為的組織,都可能滿足本標準的要求。

系統地采用和實施環境管理技術,有助於達成對所有相關方的最優化結果。然而,對本國際標準的實施,僅就其本身而言,並不能保証最優化結果的取得。為了實現環境目標,一個環境管理體系應能促進組織在經濟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根據需要考采用最佳技術。同時充分考到采用該技術的成本效益。

 

管理評審

檢查與糾正措施

持續改進

環境政策

 

實施與運行

 


1:本國際標準環境管理體系運行模式

本國際標準不擬涉及,因而也未包括職業健康與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但它並不刻意限制一個組織將這方面要素納入管理體系的整體,盡管它的認証/過程僅適用於環境管理體系方面的容。

本國際標準與ISO9000系列品質體系標準遵循共同的管理體系原則,組織可選取一個與ISO9000系列相符的現行管理體系,作為其環境管理體系的基礎。但應看到,管理體系各要素的應用會因不同目的和不同相關方而異。品質管理體系針對的是顧客需要,而環境管理體系則服務於多相關方的需要和社會對環境保護的不斷發展的需要。

本國際標準中規定的環境管理體系要求,不必獨立於現行的管理體系要素。在一些情況下,可對現行管理體系要素加以修改,使之適合本標準的要求。


環境管理体系 ─ 規範及使用指南

(199691第一版)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對環境管理體系的要求,使一個組織能根據法律要求和重大環境影響信息,製定其環境政策與目標。它适用於那些可為組織所控制,和可能希望組織對其施加影響的環境因素。但它本身不規定具體的環境行為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任何有下列愿望的組織:

實施、維護和改進一個環境管理體系;

確保它(組織自身)符合所聲明的環境政策;

外界展示這種一致性;

謀求外部組織對其環境管理體系的認証/;

對符合標準的情況進行自我鑒定和自我聲明。

本國際標準中所有的要求都應能納入任何一個環境管理體系。其應用程度取決於組織的環境政策、活動性質和運行條件。本國際標準還在附錄A中對如何使用本規範提供了提示性的指南。

對於ISO14001的任何應用,其範圍都應予明確界定。

:為使用方便起見,“規範”和附錄A中各條款號是相互關聯的,如4.3節和A.3.3節的容都是關於對環境目標和指標的論述,4.5.4節和A.5.4節的容都是關於環境管理體系審核等。

、引用標準

目前無引用標準。

、定義

下列定義適用於本國際標準:

3.1 持續改進continual improvement                          

強化環境管理體系的過程,目的是為了根據組織的環境政策,實現對整體環境行為的改進。

:該過程不必同時發生於活動的所有方面。

3.2 環境environment                  

組織從事運行活動的外部存在,包括空氣、水、土地、自然資源、植物、動物、人,以及它們之間的相互關系。

:從這一意義上,外部存在從組織延伸到全球系統。

3.3 環境因素environmental aspect                           

一個組織的活動、產品或服務中能與環境發生相互作用的要素。

:重要環境因素是指具有或可能具有重大環境影響的環境因素。

3.4 環境影響environmental impact                           

全部或是部分地由組織的活動、產品或服務給環境造成的,任何有害或有益的變化.

3.5 環境管理體系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全面管理體系的組成部分,包括為製定、實施、實現、評審和維護環境政策所需的組織結構、策划活動、職責、操作慣例、程序、過程和資源。

3.6  環境管理體系審核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audit     

客觀地獲取審核証據並予以評價,以判斷一個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是否符合該組織所規定的環境管理體系審核標準的一個系統化,文件化的驗証過程,包括將這一過程的結果呈報管理者。

3.7 環境目標environmental objective                        

一個組織依據其環境政策規定自己所要實現的總體環境目的,如果可行應予以量化。

3.8 環境績效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一個組織基於環境政策、目標和指標,對它的環境因素進行控制所取得的可測量的環境管理體系結果。

3.9 環境政策environmental policy                           

一個組織對其全部環境行為的意圖與原則的陳述,它為組織的行動及環境目標和指標的建立提供了一個框架。

3.10 環境指標environmental target                          

直接來自環境目標,或為實現環境目標所需規定並滿足的具體的行為要求,它們可適用於組織或其局部,如果可行應予量化。

3.11 相關方interested party                                

關注組織的環境行為或受其環境行為影響的個人或團體。

3.12 組織organization                                      

具有自身職能和行政管理的公司、集團公司、商行、企事業單位或社團,或是上述單位的部分或結合體,無論其是否法人團體,公營或私營。

:對於擁有一個以上運行單位的組織,可把一個運行單位視為一個組織。

3.13 污染預防prevention of pollution                        

旨在防止、減少或控制污染的各種過程、操作慣例、材料或產品的應用,可包括再循環、處理、過程更改、控製機制、資源的有效利用和材料替代等。

:污染預防的潛在利益包括減少有害的環境影響、提高效益和降低成本。

、環境管理體系要求

4.1 總則

組織應建立並維護一個環境管理體系。全部第4節描述了環境管理體系的要求。

4.2 環境政策

最高管理者應確定本組織的環境政策並確保它:

適合於組織活動、產品或服務的性質、規模與環境影響;

包括對持續改進和污染預防的承諾;

包括遵守有關環境法律、法規和遵守組織應服從的其他要求的承諾;

提供建立和評審環境目標和指標的框架;

形成文件,付諸實施,予以保持,並傳達到全體員工;

可為公所獲取。

4.3 策划

4.3.1 環境因素

組織應建立並保持用來確定其活動、產品或服務中它能控制,和可能希望它對其施加影響的環境因素的程序,以便判定那些對環境具有,或可能具有重大影響的因素。組織應確保在建立它的環境目標時對與這些重大影響有關的因素加以考

組織應及時更新這方面的信息。

4.3.2 法律與其他要求

組織應建立並維護一套程序,用來確定它所應遵守的,直接適用於它的活動、產品或服務的環境因素的法律和其他要求,並提供獲得這些法律和要求的途徑。

4.3.3 目標和指標

組織應針對其部每一個有關職能和層次,建立並保持文件化的環境目標和指標。

組織在建立與評審環境目標時,應考法律與其他要求,它自身的重要環境因素、技朮可選項、財政、運行和經營要求,以及各相關方的觀點。

目標和指標應符合環境政策,並包括對預防污染的承諾。

4.3.4 環境管理方案 environmental programme (s)

組織應制定並維護旨在實現環境目標和指標的環境管理方案,其中應包括:

對組織的每個有關職能和層次規定實現環境目標和指標的職責;

實現目標和指標的方法和時間表。

如果一個項目涉及到新的發和新的或修改的活動、產品或服務,就應對有關方案進行修訂,以確保環境管理與該項目相適應。

4.4 實施與運行

4.4.1 組織結構與職責

為便於環境管理工作的有效展,應對作用、職責和權限作出明確規定,形成文件,並予以傳達。

管理者應為環境管理體系的實施與控製提供必要的資源,其中包括人力資源和專項技能、技朮以及財政資源。

組織的最高管理者應指定專門的管理代表(()可能還負有其他責任),應明確規定他()的下列作用、職責和權限,從而:

確保按照本標準的規定建立、實施與維護環境管理體系;

向最高管理者匯報環境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以供評審並為環境管理體系的改進提供依據。

4.4.2 培訓、意識與能力

組織應確定培訓的需求。應要求可能對環境產生重大影響的所有人員經過相應的培訓。

應建立並維護一套程序,使處於每個有關職能與層次的人員都意識到:

符合環境政策與程序和符合環境管理體系要求的重要性;

他們工作活動中實際的或潛在的重大環境影響,以及改進的個人工作所帶來的環境效益;

他們在實現環境政策與程序,實現環境管理體系要求,包括應急准備與反應要求方面的作用與職責;

偏离規定的運行程序的潛在後果。

從事可能產生重大環境影響的工作的人員應具備适當的教育、培訓和()工作經驗,從而勝任他所擔負的工作。

4.4.3 信息溝通

組織應制定並維護一套有關其環境因素和環境管理體系的程序,用於:

組織各層次和職能間的部信息溝通;

與外部相關方聯絡的接收、文件化和答復。

組織應考對涉及重要環境因素的外部聯絡的處理,記錄其決定。

4.4.4 環境管理體系文件化

組織應以書面或電子形式建立並維護下列信息:

對管理體系核心要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描述;

查詢相關文件的途徑。

4.4.5 文件控制

組織應制定並維護一套程序,以控制本標準所要求的所有文件,從而確保:

文件有固定的保管場所;

對文件進行定期評審,必要時予以修訂並由受權人員確認其適宜性;

凡對環境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行具有關鍵作用的崗位,都可能得到有關文件的現行版本;

迅速將失效文件從所有發放和使用場所撤回,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誤用;

對出於法律和()保留信息的需要而保存的失效文件予以標識。

所有文件均須字跡清楚,注明日期(包括修訂日期),標識明確,妥善保管,並在規定期間予以留存。應規定並維護有關建立和修改各種類型文件的程序與職責。

4.4.6 運行控制

組織應根據其政策、目標和指標,確定與所標識的重要環境因素有關的運行與活動。應對這些活動,包括維護工作,給以妥善策划,使它們在程序規定的條件下進行。程序的建立應符合下述要求:

對於缺乏程序指導可能導致偏离環境政策和目標與指標的運行,應製定並保持文件化的程序;

在程序中對運行標準予以規定;

對於組織所使用的產品和服務中含有可標識的重要環境因素,應制定和維護管理程序,並將有關的程序與要求通報供方和合同方。

4.4.7 應急准備與反應

組織應製定並維護程序,以確定潛在的事故或緊急情況,對其做出反應,以及預防或減少可能伴隨的環境影響。

在必要的情況下,特是在事故或緊急情況發生後,組織應對它的應急准備與反應程序進行評審與修訂。

如果有條件,組織還應定期對上述程序加以試驗。

4.5 檢查和糾正措施

4.5.1 監測和測量

組織應製定並維護文件化的程序,用來對可能具有重大環境影響的運行與活動的關鍵特性進行例行監測和測量。其中應包括對環境績效、有關的運行控製、組織的環境目標和指標遵守情況的跟蹤信息記錄。

監測設備須予校准並妥善維護,校准與維護記錄應根據組織的程序要求予以保存。

組織應製定並維護程序,用來定期評價對有關的環境法律、法規的遵循情況。

4.5.2 不符合,糾正與預防措施

組織應製定並維護程序,用來規定有關的職責和權限,以處理和調查不符合的情況,采取措施減少由此產生的影響,著手進行並完成糾正與預防措施。

任何旨在消除實際存在的和可能發生的不符合的原因的糾正或預防措施,應與該問題的嚴重性和伴隨的環境影響相適應。

對于糾正與預防措施所引起的對文件化程序的任何更改,組織均應遵照實施並予以記錄。

4.5.3 記錄

組織應制定並維護程序,用來標識、保存與處置環境記錄。記錄包括培訓記錄和審核與評審結果。

環境記錄應字跡清楚,標識明確,具備對相關活動、產品或服務的可追溯性。環境記錄的保存和管理應使其便於查,避免損坏、變質或遺失。應規定其保存期限並予記錄。

組織應保存記錄,在對它的體系和對它自身適當時,用來証明對本標準要求的一致性。

4.5.4 環境管理體系審核

組織應制定並維護定期展環境管理體系審核的方案與程序,進行審核的目的是:

判定環境管理體系:1)是否符合對環境管理工作,包括對本國際標準要求的計劃安排;2)是否得到了正確的實施和保持。

向管理者報送審核結果。

組織的審核方案(包括時間表)的制定,應基于所涉及活動的環境重要性和以前審核的結果。為全面起見,其中應包括審核的範圍、頻次和方法,以及實施審核和報告結果的職責與要求。

4.6 管理評審

組織的最高管理者應按其設定的時間間隔,對環境管理體系進行評審,以確保體系的持續适用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評審過程應確保收集必要的信息,以供管理者進行評价工作。評審工作應文件化。

管理評審應根據環境管理體系審核的結果、不斷變化的客觀環境和持續改進的承諾,指出對政策、目標及環境管理體系的其他要素加以修正的可能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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