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物业管理在线 >> 物业资讯 >> 行业焦点 >> 行业动态 >> 正文 最新热门 最新推荐
关于使用“秩序维护员”称谓的指导意见         
关于使用“秩序维护员”称谓的指导意见
作者:中物协 文章来源:中物协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5 【字体: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文件[2008]1号

各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从以上两条规定可以看出,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包括“维护相关区域内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包括“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防范工作”。 另外,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来看,均明确物业服务成本中包含“秩序维护费”的内容,并无“保安费”的表述。

  实际工作中,物业服务企业对从事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安全防范岗位的工作人员,大多习惯称之为“保安员”,业主及使用人也沿用这种称谓。但是,由“保安”一词隐含“保证安全”、“保护安全”之意,与物业服务企业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安全防范的职责并不相符。同时,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的守望、守护以及公共秩序维护工作,与配有防卫器械和枪支从事武装守护、护卫服务等各种保安服务有着本质区别。物业服务企业的秩序管理人员使用“保安员”称谓,容易引起误解,产生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保证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错觉,以往也曾出现过业主以“保安”为由追究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责任的案例,引发诸多矛盾和纠纷,给管理服务工作造成被动,给行业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为消除不必要的误解,准确界定行业责任,建议今后物业服务企业对从事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秩序维护和协助开展安全防范的工作人员使用“秩序维护员”称谓,不再使用“保安员”的称谓。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与业主进行充分协商,确定“秩序维护管理”的内容,尽量避免使用“保安服务”、“提供安全防范服务”、“维护社区治安”等用语,以减少管理服务纠纷,规避企业风险。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抄送: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各地方物业管理协会、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2008年1月31日

  • 上一篇文章: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 下一篇文章: 关于一级资质初评合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名单的公示
  • 【字体: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普通文章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
    普通文章 关于一级资质初评合格的…
    普通文章 谢家瑾--为何要推广物业…
    普通文章 关于2008年度物业管理师…
    普通文章 关于使用“秩序维护员”…
    普通文章 建设部副部长齐骥在全国…
    固顶文章 [组图]谢家瑾同志在全国…
    普通文章 [组图]全国首批物业管理…
     
    固顶文章 建设部令第164号修改后…
    固顶文章 [注意]《物业管理条例》…
    推荐文章 物业公司起诉欠费业主民…
    固顶文章 [图文]“抓住机遇 迎接…
    推荐文章 [图文]“建立规范、诚信…
    固顶文章 [图文]物业费收费难 物…
    推荐文章 物业不具相应诉权 法院…
    推荐文章 建设部关于印发《电梯应…
      没有相关文章

    消防应急处理预案

    广东省物业服务企业…

    谢家瑾同志在全国首…

    全国首批物业管理师…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07-2010 中国物业管理在线 法律顾问:孟宪生律师

    鄂ICP备
    05028741号

    技术支持:利嘉图文 电话:07168250858
    本站服务热线:13872328080 查看汇款帐号
    客户服务QQ: 181824898请给我们留言!
    QQ交流群:1487909 1487920

    网站在线QQ:181824898(首席运营官-何林青) 176035518(网络技术-LINCOIN)